根據相關標準、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等的規定,結合煤礦5G通信系統(以下簡稱“5G系統”)的技術發展,經廣泛調研、征求意見、摸底與比對試驗、專家論證,制定本安全技術要求,在安標審核發放中試行。 一、基本要求 1.5G系統應能實現獨立組網、獨立運行,在外部網絡故障或斷開時,系統應能實現安全、獨立、穩定運行,保證無線通信及數據傳輸的可靠性、穩定性;滿足井上井下安全隔離的相關規定;5G系統性能滿足《煤礦安全規程》和MT/T 1115等的規定。 2.5G系統的組網方式(NSA或SA)、通信類別及制式(5G NR)應符合國家現行規定,并在系統技術文件中明確。 3.基站、終端等設備的無線通信類別、制式及頻段等應符合國家現行規定,5G系統所處頻段應為國家允許頻段范圍,相關信息應在產品技術文件中明確,如果設備工作時應用了不同的無線通信類別、制式及頻段,應分別進行說明。 4.接入公網的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網許可證。 5.5G系統應具備具體的技術性能參數,至少應包括: (1)基站的最大輸出功率。 (2)基站發射端口數量、配接天線數量及配接方式。天線特性(如MIMO、全向或定向、增益、功率放大等)參數應在技術文件中明確。 (3)接收靈敏度、在無遮擋情況下無線信號的最大通信距離。 二、防爆安全要求 1.無線設備的發射閾功率應滿足GB 3836.1-2010《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通用要求》中6.6.1的規定。系統技術文件中應明確可能產生的最大發射閾功率、嚴酷條件及確定依據。對于采用多天線的設備,應考慮無線信號的疊加,明確無線信號疊加的最嚴酷條件及確定依據。 2.具備增益功能的天線,增益后的發射閾功率應滿足防爆安全要求。在系統技術文件中應明確天線的具體指標,至少應包括天線類型(無源或有源天線)、天線類別(單極化、雙極化、陣列天線等)、天線覆蓋方向(全向天線、定向天線等)等參數,明確天線增益,單極化天線、雙極化天線和陣列天線等要明確各端口增益,如為有源天線,需明確功率放大倍數。 3.根據GB 3836.1-2010的規定,發射閾功率以硬件(包括固化不可調的程序)的最大值為依據。 三、其他要求 對僅用于語音通信及視頻信號傳輸的5G系統,應能滿足MT/T 1115要求的電磁兼容試驗;對用于控制等實時性、可靠性要求較高的5G系統,應參照執行AQ 6201-2019中電磁兼容的相關規定。如果防爆改造前的原型機已取得進網許可證,電磁兼容試驗可根據防爆改造具體實施情況,在電磁兼容評定的基礎上確定。 為推進煤礦5G通信系統(以下簡稱“5G系統”)在煤礦井下的應用,根據礦用產品安標管理的有關規定,經廣泛調查研究、征求各方意見和專家論證,制定本方案。 1.5G系統的安標審核發放執行《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實施規則(通訊系統及裝置)》(ABGZ-MA-HAA-2017-01),技術要求中增加《煤礦5G通信系統安全技術要求》《煤礦5G通信系統安標檢驗方案》的各項要求,按照新產品審核發放模式Ⅱ發放兩年有效期安全標志。 2.產品名稱型號執行MT/T 286的規定,對符合要求的5G系統及組成設備在型號后加(5G)以示區別,例如KT100(5G)。 3.5G系統中接入公網的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進網許可證,在原型機上進行防爆改造的接入公網設備,應在受控件明細表中注明原型機的名稱型號和進網許可證號,受控類別為C類。 4.有源天線應單獨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,產品名稱規范為“功率放大器”。無源天線暫不辦理安全標志,作為基站的受控部件,其技術指標在基站技術文件中明確。 5. 承擔5G系統檢驗的檢測檢驗機構,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及能力。暫不具備5G通信類別、制式及頻段的驗證能力,實施分包時應履行規定的程序,出具檢驗報告的整體評測應包含分包事項,并對做出的最終結論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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